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024民初292号之一

许福进与许本龙、朱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4民初292号之一原告许福进。委托代理人许宜根。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许本龙。被告朱代凤。

原告许福进与被告许本龙、朱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交诉状,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黄汪滢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许福进于2016年5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许福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福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1515元,由原告许福进负担。

审判员  黄汪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潘昶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