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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1682号

周建学、王广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建学,王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682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学,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被执行人王广江,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广江发出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位于香河县新华大街与淑阳大街之间碧盛家园二期9号楼1单元0503号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广江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广江名下的香河县新华大街与淑阳大街之间碧盛家园二期9号楼1单元0503号房屋一套。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福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秀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