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81民初489号原告铁力宇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山,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宝祥,系铁力宇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于洋,系铁力宇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俭彬,职务董事长。被告XX仲,男,汉族,1964年12月22日出生。
原告铁力宇祥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铁力市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XX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5.00元,减半收取45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书刚
审判员 苗晓莲
审判员 赵为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金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