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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46号

郭迎春等与白志汝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迎春,张进福,张旭敏,罗荣,白志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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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46��申请执行人郭迎春。申请执行人张进福。申请执行人张旭敏。申请执行人罗荣。被执行人白志汝。本院在执行(2015)尚执字第46号郭迎春、张旭敏、张进福、罗荣、与白志汝侵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上诉,张家口中院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尚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占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