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46��申请执行人郭迎春。申请执行人张进福。申请执行人张旭敏。申请执行人罗荣。被执行人白志汝。本院在执行(2015)尚执字第46号郭迎春、张旭敏、张进福、罗荣、与白志汝侵权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上诉,张家口中院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尚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占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