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荣,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朱广阳,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嘉仪,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州市行政中心2号楼。法定代表人陈伟俊,市长。刘金荣诉湖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复议一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浙湖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刘金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5月15日,上诉人刘金荣以其就拆迁安置补偿及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金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惟菁
审 判 员 车勇进
代理
审判员 马良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韦若莎?PAGE?1?·?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