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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行终348号

刘金荣、湖州市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5-14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金荣,湖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3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金荣,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吴兴区。委托代理人朱广阳,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费嘉仪,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州市行政中心2号楼。法定代表人陈伟俊,市长。刘金荣诉湖州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复议一案,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4日作出(2015)浙湖行初字第73号行政判决。刘金荣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6年5月15日,上诉人刘金荣以其就拆迁安置补偿及赔偿事宜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金荣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惟菁

审 判 员  车勇进

代理

审判员  马良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韦若莎?PAGE?1?·?PAGE?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