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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民初3004号

孔祥霞与淮南天晟商贸有限公司、陆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孔祥霞,淮南天晟商贸有限公司,陆义,陆冉,高雪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3004号

原告:孔祥霞,女,194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代理人: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杨,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天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92659502E。

法定代表人:陆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陆义。

被告:陆冉,男,198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被告:高雪晴,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祥霞诉被告淮南天晟商贸有限公司、陆义、陆冉、高雪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祥霞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祥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祥霞自愿负担。

审判员  黄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隗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