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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6执441号

申请人王发成与被执行人眉县拐峪沟白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发成,眉县拐峪沟白云石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441号申请人王发成。被执行人眉县拐峪沟白云石矿。申请人王发成与被执行人眉县拐峪沟白云石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依法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126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于2016年5月17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100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10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已领取案款,本案已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怀平

审 判 员  王淑娟

代理

审判员  崔旭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宋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