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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1902号

陈金红与刘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金红,刘云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902号

原告:陈金红。

被告:刘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红诉被告刘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刘云峰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