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902号
原告:陈金红。
被告:刘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红诉被告刘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刘云峰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青 来自:
陈金红与刘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1902号
原告:陈金红。
被告:刘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红诉被告刘云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刘云峰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韩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