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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459号

韦统省与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统省,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459号申请执行人韦统省。被告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87号。法定代表人刘建超,公司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韦统省与被执行人青岛恒生源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人事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74221.93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4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瑞亮

审判员  刁振华

审判员  隋兆忠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