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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中执字第144号

山东中工煤炭有限公司诉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河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中工煤炭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河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中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工煤炭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河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山东中工煤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运城河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按照和解协议所要求主动履行,现已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328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旭民

审判员  杨宗社

审判员  王 宾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雪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