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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4090号

季士成、丁美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季士成,丁美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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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苏0582民初4090号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德嘉信息服务部,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万红一村40幢M9。经营者黄雅楠。委托代理人孟宪超,江苏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士成。被告丁美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德嘉信息服务部与被告季士成、丁美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德嘉信息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德嘉信息服务部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麒达二〇一六年五���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晓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