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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执152号之一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荣恒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荣恒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1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玉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荣恒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靳志军,该公司董事长。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荣恒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的(2015)邯仲调字第19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执15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金库执行员  陈宝山执行员  张荣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