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3民初1652号原告彭水县博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县汉葭街道沙沱社区(丽豪大厦)。组织机构代码:55675847-4。法定代表人严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冯江飞,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坤梅,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彭水县博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坤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水县博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水县博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水县博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彭水县博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25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彭水县博瑞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栋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甘兵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