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879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马腾华,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云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879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马腾华,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云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