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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879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879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马腾华,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云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雪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