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8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委托代理人李玉军。被告杜伟。被告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被告杜启明。被告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宋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被告杜伟、山东友明农产品有限公司、杜启明、高密一味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宝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