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574号移送单位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赵文齐。关于获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赵文齐罚金一案,所依据的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5)获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燎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