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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91民初533号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朱俊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朱俊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91民初533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法定代表人卢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磊、陈福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俊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1357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江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