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65号申请执行人刘学忠,男,194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镇铁西街。被执行人赵玉发,男,195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镇城西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学忠与被执行人赵玉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民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玉发已将案件款全部给付,申请人无其他要求,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5)勃民商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李龙军执行员 佟志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