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170号申请执行人刘鹏,居民。被执行人高斌,居民。被执行人魏庆云,居民。被执行人王俊海,居民。本院在执行刘鹏与高斌、魏庆云、王俊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荣存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凤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