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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8号

8韩春雨申请执行牛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春雨,牛宝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8号申请执行人韩春雨,男,汉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牛宝国,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韩春雨与被执行人牛宝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6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宝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韩春雨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牛宝国偿还民间借贷纠纷款59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全额扣留被执行人牛宝国名下所有的一卡通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国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卫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