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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号

陶遵庆与刘进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遵庆,刘进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号申请执行人陶遵庆,男,1952年1月4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进存,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陶遵庆与被执行人刘进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子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