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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72号

崔兰会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72号申请执行人崔兰会,男,197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杰,男,1961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2015)庆民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崔兰会申请执行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查询银行,被执行人在银行有账户,但账户余额为零或几十元不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423执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洪升

审判员  王化杰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