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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民初1845号

王兆英与宋长青、唐忠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兆英,宋长青,唐忠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1845号

原告:王兆英,女,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长青,男,196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唐忠海,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

负责人:黄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英与被告宋长青、唐忠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兆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兆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兆英负担。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从春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