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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川执字第1701号

刘素玉与王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素玉,王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川执字第1701号

申请执行人:刘素玉。

被执行人:王狄等。申请执行人刘素玉与被执行人王狄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的(2009)川民一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川民一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纯义

审判员  韩克波

审判员  孙启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