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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2851号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白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白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851号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奥体中心东侧招商钻石山四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谢秋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起,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金刚,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桦。

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白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创世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白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岩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宋晓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