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刘帅被执行人李自珍本院在执行刘帅与李自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继续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荆大军 微信公众号“”
刘帅与李自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承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刘帅被执行人李自珍本院在执行刘帅与李自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继续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4)承民初字第20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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