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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1801号

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解文海房屋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文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5号北安小区*期***栋。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中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文海,男,195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985元减半收取为3992.5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

审判员 徐 锐

代理

审判员 贺银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千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