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8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5号北安小区*期***栋。
法定代表人:张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中辉。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解文海,男,195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上诉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985元减半收取为3992.5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宏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 智
代理
审判员 徐 锐
代理
审判员 贺银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千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