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恢133号申请执行人华光耀。被执行人高月华。申请执行人华光耀与被执行人高月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于2008年10月14日审结。申请执行人依据(2007)南民初字第1146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家庭困难,本院予以救助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华光耀与被执行人高月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李志新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