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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905号之一

徐崇、元绍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崇,元绍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崇,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菩提心宫(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元绍洁,女,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天津市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西区广东路门市部部门经理,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现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徐崇与被执行人元绍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9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鲁 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