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9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崇,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菩提心宫(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执行人:元绍洁,女,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天津市百事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河西区广东路门市部部门经理,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现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徐崇与被执行人元绍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9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景海
代理
审判员 史爱民
人民陪审员 王 刚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鲁 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