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执保203号原告盛庆九。委托代理人刘惠平,资兴市大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跃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庆九与被告雷跃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查封被告雷跃文名下住宅一套;查封被告雷跃文名下车辆一台,车牌号为湘LLG0**;冻结被告雷跃文银行存款,上述财产合计价值1220800元。原告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盛庆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雷跃文名下住宅一套;查封被告雷跃文名下车辆一台,车牌号为湘LLG0**;冻结被告雷跃文银行存款,上述财产合计价值122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薛 丹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朱承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