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654号原告卜志武。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卜志武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城县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卜志武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卜志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卜志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原告卜志武承担。
审判员 李广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雷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