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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府执字第00684号

尚某某与张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尚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韩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府执字第00684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系被执行人张某某之妻),女。被执行人韩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尚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赵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1809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府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府执字第00684-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某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以协助扣划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某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本次冻结到期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培华

审 判 员  贾 飞

代理

审判员  柴 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嘉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