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法执字第439号

刘存智与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建工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存智,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439号

申请执行人:刘存智,男,1952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执行人: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龙,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刘存智申请执行庆云庆龙食品有限公司建工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查封,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法执字第4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洪升

审判员  王化杰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