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民终1683号

赵丹、葛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丹,葛海波,楼燕,任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16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丹,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葛海波,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审

被告:楼燕,女,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原审

被告:任雁,女,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上诉人赵丹为与被上诉人葛海波及原审被告楼燕、任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赵丹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5)杭富商初字第278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袁 正 茂

审 判 员 夏 明 贵

代理

审判员 王杨沁如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范 晨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