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933之二号原告魏丽娜,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邵丽,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鲁0481民初9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担保人魏丽娜所有的坐落于滕州市新兴路步行街(南区)商铺A区第8层813号房产予以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财产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魏丽娜所有的坐落于滕州市新兴路步行街(南区)商铺A区第8层813号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牛肖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