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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81民初933之二号

魏丽娜与邵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丽娜,邵丽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81民初933之二号原告魏丽娜,女,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邵丽,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鲁0481民初9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担保人魏丽娜所有的坐落于滕州市新兴路步行街(南区)商铺A区第8层813号房产予以查封,现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人财产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魏丽娜所有的坐落于滕州市新兴路步行街(南区)商铺A区第8层813号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  牛肖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