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503号
原告:陈某,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范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