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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2503号

陈某与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陈某,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2503号

原告:陈某,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范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范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