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247号原告河南聚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丁冲,男,汉族,生于1987年12月12日。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南聚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聚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丁冲庭外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聚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与丁冲达成赔偿协议,矛盾已解决为由。原告河南聚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聚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丁冲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南聚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自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