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702号之二
原告:马建忠,居民。
被告:关清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建忠与被告关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建忠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8元、诉讼保全费2370元,共计6328元,由原告马建忠负担。
审判员 倪广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璟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