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3行审552号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洪站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张洪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683行审552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炳珍,局长。委托代理人毛东武,莱州市国土资源局驿道所所长。委托代理人迟华胜,莱州市国土资源局驿道所副所长。被执行人张洪战,男,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张洪战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一案审查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审查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素琴

审 判 员  吕华波

人民陪审员  王锡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隋佳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