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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45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罕区朗视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赛罕区朗视眼镜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知初字第00145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赛罕区朗视眼镜店,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经营者白红梅,女,汉族,住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赛罕区朗视眼镜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赛罕区朗视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剩余150元退还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审判长  胡雪莹

审判员  李 艳

审判员  何玉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