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王恩兰,女,汉族。被执行人于启英,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恩兰与被执行人于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清民商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于启英的银行存款6893.61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恩兰。经四处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商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宝清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延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