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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3执保28号

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3执保28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本院作出(2016)闽0623民初字第15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冻结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星支行开户的账号9080×××63的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750000元为限。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鑫海安消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据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星支行开户的账号9080×××63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00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裁定书,依法采取解除冻结措施,已于2016年5月20日解除冻结被告福建大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星支行开户的账号9080×××63的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000元,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闽0623执保28号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丽国

审判员  杨福财执行员  薛伟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智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