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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民初1302号

金生贵与芜湖伟达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金生贵,芜湖伟达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3民初1302号

原告:金生贵,女。

被告:芜湖伟达置业有限公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生贵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金生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芜湖伟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生贵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生贵撤回对被告芜湖伟达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宋代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冯 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