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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执293号

李建英与樊敦调、杨玉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英,樊敦调,杨玉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293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英。

被执行人:樊敦调。

被执行人:杨玉花。申请执行人李建英与被执行人樊敦调、杨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3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樊敦调、杨玉花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建英欠款93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3100元。因被执行人樊敦调、杨玉花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李建英提供的被执行人樊敦调、杨玉花的身份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樊敦调采取拘留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建英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3552号申请执行人李建英与被执行人樊敦调、杨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李宗刚

审判员  刘永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罗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