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2085号
原告:民乐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民乐小区会馆1楼。
负责人:洪志贵。
委托代理人:刘元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连根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乾元镇乾兴社区秋北14号,现住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民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宋连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乐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民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 静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童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