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字第3540号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276号。法定代表人周桂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晓菲、朱俊刚(特别授权),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静,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以被告已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维专二O一六年五月二十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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