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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1579号

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公司与崔艳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艳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1579号

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

法定代表人:张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向群,职员。

被告:崔艳海,男,住吉林省桦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崔艳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桦甸市林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给原告。

代理

审判员 王 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书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