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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行审47号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与钱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钱某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702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胜利中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区长。被执行人钱某。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关于钱某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关于钱某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关于钱某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关于钱某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昆

审判员 樊永忠

审判员 高冠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文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