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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刑初666号

唐金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金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1刑初66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金金,男,1986年12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上虞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上虞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6)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金金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宁吟、被告人唐金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唐金金伙同何某(已判刑)经事先商量,由被告人唐金金负责电话联系余姚市梨洲街道黄箭山村余姚市罗良金属制品厂,由何某至该厂拉货,以先买后付款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陈某价值人民币44725.6元的铝锭3022千克。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唐金金主动前往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蕺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另查明,何某家属已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唐金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送货单复印件、“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收条,证人何某、黄某证言,被害人陈某陈述,余姚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金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他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金金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能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金金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唐金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蓉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代

书记员 陆世捷?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