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1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春廷,男,汉族,现住山东省高青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流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高苑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3423X4。
上诉人蔡春廷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蔡春廷以与被上诉人山东流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春廷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蔡春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上诉人蔡春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伟杰
代理
审判员 侯 康
代理
审判员 赵树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敏 来自: